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交)决字[2025]第0696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
现查明:2025年08月04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朱XX无证饮酒后驾驶湘XXX7832小型新能源汽车途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街道绍塘村无名烧烤门前路段时被双峰县交警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为49mg/100ml。经查,朱XX曾于2023年4月因再次饮酒驾驶被双峰县交警大队查获并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及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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