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交)决字[2025]第147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荷田*******,现住湖南省隆回县荷田*******。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20时左右,刘**饮酒后驾驶湘EGJ685小型普通客车从荷田乡家里往六都寨镇方向行驶,行驶3公里左右后遇到交警路检路查,民警闻到刘**身上散发酒味,民警对刘**进行酒精快速排查检测,检测结果为饮酒后驾车,随后民警将刘**带至酒精呼气检测点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25mg/100mG。经核查2025年3月20日刘**因饮酒后驾车被处罚。刘**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当事人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前科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