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治)决字[2025]第1064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江南镇高城*******,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江南*******。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20时许,吴XX与陈X在安化县江南镇高城村XXXX景区散步时,得知同村村民吴XX被安化XX公司工作人员打伤后,在村部网格群发送吴XX受伤的视频和煽动性的言语,组织数十村民到芒果XX客栈聚集、围堵、殴打工作人员肖X,在芒果XX客栈餐厅打砸玻璃水壶。
2025年8月4日,吴XX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户籍资料、辨认笔录及吴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吴**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吴**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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