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平)决字[2025]第1066号
被处罚单位:安化苏****,地址:,法定代表人:苏***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经检查发现反恐重点目标单位安化县平口镇XX液化气站监控设备视频储存时间不足90天,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保存使用制度,并下达整改通知单,要求2025年7月30日前整改完毕。2025年8月5日,再次对反恐重点目标单位安化县平口镇XX液化气站进行反恐安全防范检查时发现,该液化气站监控设备视频储存时间不足90天,未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反恐重点目标安全防范检查登记表、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刘X琴询问笔录、彭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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