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普)决字[2025]第2019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下午,罗X在明知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仍将一张中国移动电话卡(电话号码:1580269XXXX)借给熊X(已刑事拘留)使用,该电话卡系罗X之前使用其母亲吴XX身份所办理。罗X与熊X约定各分得该电话卡赚取获利的50%,2025年6月30日熊X通过微信转账非法所得130元给罗X。2025年8月4日,罗X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1、罗X的陈述与申辩;2、熊X的供述;3、吴XX的陈述;4、罗X与熊X微信转账记录;5、电话号码通话记录;6、到案经过;7;提取笔录;8、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因罗*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玖拾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3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玖拾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