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北公(状)不决字[2025]第0009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花桥*******,现住:邵阳市北塔区金诚*******。
现查明2025年3月份,违法行为人杨××添加了一个微信好友(微信号:YF××××43,微信名:寒××季),并于3月10日花费75元向对方购买RUSH产品,杨××于3月14日收到对方寄来的快递,快递内系两大小不一的玻璃瓶,瓶内为RUSH液体。违法行为人杨××收到RUSH产品后,将大瓶装的RUSH使用完,小瓶的RUSH还未耗尽。RUSH产品经鉴定,其中含有管控危险物质亚硝酸异丁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指认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且情节轻微,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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