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高邵隆)决字[2025]第147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雪峰*******,现住洪江市雪峰镇公坪*******。
  现查明:2024年6月,杨**因准驾不符的违法行为被怀化交警扣留驾驶证,其为了驾车方便,于2024年12月花了100元在怀化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办证刻章处冒用唐春松的身份信息伪造了一个驾驶证。2025年8月3日,杨**持伪造的驾驶证驾驶湘NA5555重型仓栅式货车因故障停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杨**涉嫌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杨××的陈述与申辩、现场图片、查获经过、杨××公安内网查询件、现场制作的法律文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