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水)决字[2025]第2001号
被处罚人夏**,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陈家*******,现住邵东市牛马司镇温*******。
现查明:2023年05月08日09时许,水井头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邵东市牛马司镇夏某某经营的××××招待所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夏**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公安局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