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953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坡头*******,现住湖南省汉寿县坡头*******。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至8月4日违法行为人周×艳多次在一个微信昵称叫顺×发的人(微信号:wxid_8y36×d×g8×gc22)那购买地下六合彩,共计购买930元六合彩,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周×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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