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通)决字[2025]第150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东富*******,现住湖南省醴陵市东富*******。
现查明:张××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列入毒品管制后仍吸食,2025年8月4日凌晨,违法行为人张××在长沙市开福区××××,通过抽电子烟的方式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经尿检其“依托咪酯”成分检测结果呈阳性。后张××因吸毒与张×发生口角纠纷,张××打了张×一巴掌,并将张×的一台黑色苹果15手机的损毁无法使用,价值2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张××的陈述;张×的陈述;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照片资料;毒品尿检检测报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张**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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