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通)决字[2025]第1510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王仙*******,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王仙*******。
  现查明:张*曾因吸毒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责令社区戒毒,仍不思悔改再次吸毒。2025年6月23日,张*在株洲市醴陵市(具体位置不清楚)吸食毒品冰毒;2025年7月底的一天,张*在株洲市醴陵市郊区的一条路上,在“豪别”(身份不明)车里吸食毒品三氟乙咪酯(含依托咪酯成分);2025年8月2日,张*在株洲市醴陵市“常哥”(身份不明)家吸食毒品三氟乙咪酯(含依托咪酯成分)。2025年8月4日,张*在长沙市开福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尿检其“依托咪酯”成分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张*的陈述;张金童的陈述;到案经过;照片资料;毒品尿检检测报告;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