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公(双)决字[2025]第034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现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轿车从城东汽车站往廊桥方向驾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李XX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2、李XX的陈述与申辩;3、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4、现场照片;5、强制措施处罚单及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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