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桃)决字[2025]第110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桃花江镇太*******,现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太*******。
  现查明:2025年5月份以来,违法行为人刘××经上线介绍,在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然使用他人名下银行卡用作接收犯罪所得资金。经查,刘××使用周×名下尾号为9931的中国银行账户流水进账共计24600元,卡内流入被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诈骗资金8700元,刘××通过ATM机取现的形式取出21300元交给其上线,从中非法获利1100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与受立案情况;2、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违法事实;3、外地公安机关相关立案材料,证实了受害人受害的过程;4、银行流水,可以证实银行账户的交易情况;5、违法行为人到案后如实进行了陈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6、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7、户籍资料,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的人,在处罚前已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刘**已因同一行为被刑事拘留八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