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麻)决字[2025]第0586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县工业*******。
  现查明:2025年3月至7月期间,高X因情感一事与刘X清多次发生纠纷,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在公安机关调解后,高X仍不思悔改。2025年7月中旬至8月初,高X通过“小红书”APP发送多条“想杀你、带走你”及挽回情感等极端笔记及私信骚扰刘X清,干扰了刘X清的工作、生活秩序。
  以上事实有高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刘X清的陈述;“小红书”APP笔记、私信截图;接处警记录;调解协议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