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845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黄XX在郴州市北湖区XX园园内13栋仓库内盗窃一袋蛇皮袋的废弃电线,后将蛇皮袋内电线卖给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街道某收购站老板邓XX,获利1400元钱;2025年07月13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黄XX在郴州市北湖区XX园园内13栋仓库内盗窃一袋蛇皮袋的废弃电线,后将蛇皮袋内电线卖给邓XX,获利1900元钱,共计获利3300元钱。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黄**两年内盗窃两次,且盗窃财物价值较大,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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