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刑)决字[2025]第104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湘临*******,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湘临*******。
  现查明:2023年,张X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5年8月2日至8月3日,张X为出售电话卡牟利,在湘阴县文星镇从刘XX、徐XX、钟X、钟X、王X、“阿X”(未查实)等人手中收购25张移动电话卡,后在上线贺X(在逃)的安排下,张X将收购的25张移动电话卡放至长沙市树木岭地铁口“XX酒店”地下停车场内,获利20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