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58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开*******,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新开*******。
  现查明:2025年08月05日06时许,陈**未戴头盔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岳阳县G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G107国道与荣公线(旧)十字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此处进行摩电专项整治行动的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新墙中队民警拦截,经查: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驾驶车辆信息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