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神)决字[2025]第0232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十都*******,现住湖南省炎陵县十都*******。
  现查明:2025年07月20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尹××为讨要债务,在十都镇××××农家乐经营期间,驾驶铲车强行开入农家乐里面,并用铲车将一斗泥土堆在农家乐进出口水泥地上,后在其准备将泥土铺在地面时被公安机关带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视听资料、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尹**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