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交)决字[2025]第0471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现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20时许,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湘H×××××号正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南县南洲镇南华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对黄某某抽血送至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mg/100ml。另查明,2021年11月21日,黄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笔录、前科材料、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酒精浓度在六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八十毫克/一百毫升的,属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一,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