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潭公(谭)不决字[2025]第0067号

  违法行为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谭家*******,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谭家*******。
  现查明我局收到湘潭县谭家山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的线索移送,经查:2025年7月30日16时许, 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湘潭县谭家镇××村××组经营的“××商店”的仓库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后现场收缴。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唐××的陈述和申辩、线索移送函、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烟花爆竹收缴清单等证据证实。
  唐新英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新英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