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治)决字[2025]第0524号

  被处罚人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花明*******,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花明*******。
  现查明:2023年2月至2024年4月,易×芬为黄×夫(另处)组织的“地下六合彩”赌博场所担任下线报单人员,收取买码人员投注的赌资,并在名为“白玉”的微信群里向刘×(另处)报单,开奖后与黄×夫进行对账支付,黄×夫向其支付报单金额的10%作为提成。期间,易×芬接收参赌人员朱×婷、张×湘、易×林等人投注的赌资人民币25万余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其中参赌人员朱×婷投注的赌资28134元;参赌人员张×湘投注的赌资11621.84元。易×芬从中获取提成约25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易×芬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证明、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因易**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