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麓)决字[2025]第0523号

  被处罚人K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KOMPONG *******。
  现查明:2024年年底,KHU×× ROD×××通过搭乘摩托车及徒步方式,绕开边防检查,非法进入我国境内,后一直在我国境内居留,直至2025年6月1日被发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KHU×× ROD×××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非法入境中国人员申明、照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KH***行政拘留五日。因KH***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拘留审查措施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已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