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747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沿河路吉人*******,现住沅江市金福城菜场*******。
  现查明:在2025年7月16日5时许,违法行为人吴xx在沅江市xxx加油站边巷子的xx超市盗窃一包100元白色包装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价值95元。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陈述,2.违法行为人陈述,3.监控视频,4.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2024年12月24日,违法行为人吴**因盗窃罪被判处罚金1000元,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五) 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