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赫公(沧)不决字[2025]第0230号
违法行为人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官庄*******,现住:湖南省沅陵县官庄*******。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向XX在怀化沅陵县娘家产下一子。7月24日17时许,向XX随丈夫彭XX回宁乡家中途经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时,双方因新生儿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向XX一时冲动将新生儿遗弃在马路边。当日18时许被弃婴儿被群众发现报警,民警通知益阳市妇幼保健医院医生到场处置,经检查被弃婴儿无明显脏器功能损伤、无呼吸衰竭等情况。向XX于当日20时许主动拨打赫山公安分局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将遗弃的婴儿接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向**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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