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金)决字[2025]第0178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市****,地址:,法定代表人:陈***
  现查明:2024年08月20日09时许,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XXX保安亭内保安人员丁X未持有保安证在此担任保安一职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名保安丁X系衡阳市XX保安有限公司招聘派遣至XXXXX担任保安一职。
  以上事实有1.营业执照;2.授权委托书;3.保安服务许可证;4.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