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牌)决字[2025]第0395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平背*******,现住湖南省安仁县平背*******。
  现查明:2023年3月初,龙*通过微信好友“潇潇”,下载了“攸乐碰胡”APP让其进行赌博,“潇潇”让龙*自己拉人参与赌博并管理亲友圈。龙*在“攸乐碰胡”APP亲友圈成员6人。龙*自建立亲友圈以来赌博总支出流水249603元,总收入流水:122073.88元, 龙*从中收取台费获利 3000元。现公安机关将龙*移送起诉至安仁县人民检察院,安仁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检察意见对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龙*讯问笔录、张潇潇讯问笔录、李辉询问笔录、微信账单流水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龙*在侦查阶段被刑事拘留二十七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可折抵行政拘留二十七。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