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洪)决字[2025]第0131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我局在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凤阳社区某小区何某某所经营的麻将馆内查获正在赌博的人员杨某某等十人,麻将馆老板何某某在明知杨飞爱等人赌博的情况下仍为其赌博提供场所,且何某某本人也参与赌博。 经查,何某某于2025年8月4日下午在其自家麻将馆内与邓某某、吴某某、罗某某四人打转转麻将,单注金额在七十元以上不足二百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人员陈述、抓获经过,涉案赌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娄底市涟钢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