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城)决字[2025]第0656号
被处罚人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大布*******,现住郴州市永兴县银都*******。
现查明:2025年08月04日9时许,永兴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在永兴县××府有人阻工。民警到达现场后,经核实系××府的售楼部被开发商出售给陈××(马××合伙人),马××对拟售楼部进行改建。但江山府的业主认为该位置将来要被改成小区的大门,认为马××的装修改建侵犯小区业主的利益,后永兴县便江街道组织双方协调并要求相关部门核实。经核实马××的购买行为合理合法并已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便江街道已于8月1日明确告知业主马××的购买行为合法,要求业主不得阻碍马××的装修改建,如有其它诉求可向开发商提起民事诉讼。8月4日下午14时许,马××让人在售楼部施工,业主曹国章、曹**等人仍赶到永兴县××府售楼部旁边的围栏处与马××施工方发生争执,后曹国章将围栏强行拆开与曹**等业主一起入内阻碍马××的施工方施工,曹国章还将正在施工工具的电源拔掉。
以上事实有1.曹国章、曹**的询问笔录;2、马××的询问笔录;3、便江街道相关会议记录;4、街道干部的询问笔录;5、现场资料;6、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