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刑)决字[2025]第0377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凌晨0时至1时许,违法人段××伙同廖×来到郴州市苏仙区××××小区与××××公司间道路,意图实施砸车窗盗窃,两人使用段××随摩托车携带的安全锤砸破停放在该区域内机动车的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共计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50元现金、一把西瓜刀、几十张价值20元的彩票,彩票当场刮完后被丢弃,笔记本电脑以60元价格被段××卖至邓××处,现金被用于购买香烟。违法人段××的行为系盗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监控截图、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