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雷)决字[2025]第0522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马迹塘镇新*******,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望城*******。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凌晨,周×凡独自窜至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谷苑路与汇智路交叉口往南约100米处的“百世云境西南地铁施工工地”,盗走一配电箱内的铜板、铜线、开关阀等物品并转卖牟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凡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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