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不决字[2025]第0093号

  违法行为人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17时左右,蒋XX因不满娄底市XX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在娄底市XX外大坪使用塑料水瓶击打了彭XX的头部及刘XX的颈部。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蒋敏华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取得了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