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刑)决字[2025]第104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洞庭*******,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洞庭*******。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14时,刘XX为出售电话卡牟利,在湘阴县文星镇尚书路XX宾馆后门对面的一家无名小超市,将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4张移动电话卡出售给张X,获利12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刘**协助民警抓获其他违法人员,有立功表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