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桔)决字[2025]第156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南县茅草街*******,现住湖南省南县茅草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胡X和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刑,又实施盗窃。2025年8月3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胡X和为图财,在长沙市岳麓区通程商业广场XX网咖内看到受害人刘X华在该网吧上网睡着之时,将受害人放在网吧电脑桌上的一台黑色小米手机(报案价值约300元,价格鉴定暂未作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后以100元现金销赃给一路边流动摊贩,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25年8月4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胡X和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本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现场指认照片、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