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中)决字[2025]第0495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曹家*******,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曹家*******。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曹X华伙同杨X贤、袁X辉于2025年8月3日下午13时许在冷水江市中连乡XX村盗走一个石磨碾盘并销赃至新化县XX村,盗走的石磨碾盘销赃金额为86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曹X华的供述、同案人询问笔录、被害人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