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68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下午17时许,违法行为人彭××组织曾××、曾××、龚××、彭××在其经营的位于双峰县永丰街道新垅社区××茶餐厅二楼的包间里面用扑克以斗200元公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每人发五张牌,闲家和庄家比大小,其中6、7、8、9点翻两倍,10点翻三倍),单注金额为20元。赌博的工具和场地由彭××提供,彭××还从中抽水渔利,每200元的庄抽水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