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刑)决字[2025]第103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白泥*******,现住湖南省湘阴县白泥*******。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13时许,王*使用其本人的身份信息在湘阴县财富广场的湘高速网络会所办理了4张移动电话卡,并通过徐立军将电话卡出售给张雄,获利10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贰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