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治)决字[2025]第0465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金兰*******,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金兰*******。
现查明:2024年2月至2025年3月,违法行为人吴×在李×、周×等人开设的位于库宗桥镇的赌场当中参与赌博20余次,累计收取赌场支付的车马费7200元。李×开设的赌场内实施“开船”赌博,吴×多在赌桌旁“飞鸟”, 每一把300元至500元,吴×每次携带赌资2000元至4000元不等。吴×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经查,吴×在赌博后接受李×、周×所发的油费7200元。决定对吴×接收的违法所得7200元予以追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吴*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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