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长)决字[2025]第0344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长江*******,现住衡山县长江镇石桥*******。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8时许,邓X友为逼迫衡山县XX镇人民政府满足其无理要求,驾驶摩托车并雇请一辆面包车送其89岁的母亲以及桶子、床等生活用品至衡山县XX镇人民政府。邓X友将其母亲以及生活用品放在党委书记旷XX办公室门口,9时许,政府工作人员颜X等人多次对其进行工作无果。后邓X友与其母亲来到乡政府会议室,又经多名工作人员多次劝离无果。11时许,邓X友跟随政府人员前往食堂,未经允许打包两份饭菜。12时许,我局民警到达现场后,邓**语气嚣张、态度恶劣。邓X友的行为严重扰乱了XX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