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刑)决字[2025]第0688号

  被处罚人韩*,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画展街益民巷2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
  现查明:2025年3月20日,违法行为人韩×在网上办理贷款的时候,有人通过企业微信联系韩×称可以帮助其将刷银行流水获得贷款。于是,韩×将自己的中国民生银行卡账号提供给对方(诈骗嫌疑人,身份待查),诈骗受害人彭××将五万元转入了韩*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内,韩×将该笔五万元转到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0814220001××××××)内并取现,并将该五万元现金存入了诈骗嫌疑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内(彭思维,卡号6212261908004××××××)。韩*又将其同学王×的中国民生银行账号(卡号:6216911211××××××)发给了诈骗嫌疑人,受害人向××将五万元转到了王×的民生银行卡内,王×通过微信将五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了韩×。韩×将该五万元提现到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卡(6228480218954××××××),扣除提现手续费100元,韩×将剩余的49900元取现,现金存入了诈骗嫌疑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人:丁伟,账号:6215591908002××××××)。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韩*案发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韩*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韩*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