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窑)决字[2025]第092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08月03日22时许,刘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窑湾街道XXX路XX便利店与前女友蒋某某因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刘某某拖拽蒋某某出门说清感情问题,蒋某某不从,刘某某用手从后侧打了蒋某某脸颊一下。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伤情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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