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新)决字[2025]第2043号
被处罚人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黄歇*******,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星城国际小区××苑2栋楼下,将被侵害人陈××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万××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户籍信息、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万**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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