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高)决字[2025]第213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资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周×鑫伙同文×彬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新塘垅小区×××栋×单元门口,由文×彬负责望风,周×鑫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侵害人彭×未锁门的白色宝马X1越野车内,盗窃得手四包“芙蓉王”香烟,随后逃离现场,盗窃所得的香烟已被两人抽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xx、文xx的陈述,被侵害人彭x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身份材料、天网监控视频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周**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0月30日被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