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1062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清塘铺镇清*******,现住安化县清塘铺镇清*******。
  现查明:2020年3月29日,违法行为人袁X强因醉酒驾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娄底支队冷水江大队予以查获,同年10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于2025年07月23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牌照为湘FW5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安化县国道207线3020公里200米处时,被公安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当日20时59分许,民警陪同其在安化县清塘铺镇中心卫生院抽血并送检。2025年7月29日,经益阳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违法行为人袁X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7mg/100mL。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相关查询件复印件、前科资料、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人车合一照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