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吕亭*******,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访*******。
现查明:2023年3月30日,张xx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线(暂未查明身份)可能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转移诈骗赌博资金的情况下,在江苏省苏州市某小区将自己的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62321000264xxxx)及身份证、手机、银行卡支付交易密码交给上线用于接收、转移网络赌博和诈骗资金。 经查,2023年3月30日张xx的交通银行卡单边过账资金44万余元,其中涉及湘潭县居民吴xx被诈骗案中被骗的11987元资金。张xx从中非法获利11000元。2023年4月4日,张xx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29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张xx。2024年3月29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意见建议追究张xx的行政责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银行流水、检察意见、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张**的行为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张**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壹仟元圆整)。因张**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且限制人身自由时间已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故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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