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衡)决字[2025]第0594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谭子*******,现住湖南省衡南县三塘*******。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14时20分许,违法行为人罗x华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前进村往三塘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衡南县三楠线1公里地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50mg/100ml,经查证违法行为人罗x华2018年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这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电脑资料查询、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及检测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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