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上)决字[2025]第193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现住湖南省新化县西河*******。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凌晨1时许,在新化县上梅街道大汉龙城一期东门“音XX音乐餐吧”内,刘X石等人在2号包厢内因口角将啤酒瓶砸碎在地面。该餐吧工作人员和老板进入包厢制止,刘X石先后与老板、围观者胡X尚引发争吵。期间,胡X尚用手指到了刘X石的脸上,刘X石便对着胡X尚踢了一脚,刘X荣见状上去帮忙对着胡X尚殴打。双方被劝开后,再次引发争执。在包厢内胡X尚用手掐住了刘X荣老婆廖X华的脖子,刘X荣便用手掐着胡X尚的脖子,往另一边包厢的墙上推过去,同时按着胡X尚的脑袋往墙壁上砸了两下,与此刘X石在旁边用拳头对着胡X尚的头部打了四五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截图、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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