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南)决字[2025]第0841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南*******。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20时39分,吴X饮酒后骑着一电动摩托车,载着自己的女朋友刘X莉,在永定区XX大桥靠XXXX对面的人行道上,与黎X伟载着自己的女朋友向X的电动摩托车相遇。双方在相互让路的过程中发生争吵,争吵后黎X伟骑着自己的摩托车继续向XX大桥方向行驶约10米左右,吴X心有不服便骑着电动摩托追上黎X伟的车并踢了一脚黎X伟的车,接着吴x 在其前方将车停下,下车后朝黎X 伟方向走去,这时黎X伟也下车上前并用双手将吴X摁倒在地上,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吴X的女朋友见状上前扯劝,同时将黎X伟面部抓伤。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人员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伤情鉴定文书、医院诊断病历、道路交通处罚通告书、户籍资料、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