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350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金南*******,现住耒阳市金南居委会*******。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周*于2025年8月3日18时30分在抖音针对我局侦办案件发布不实信息,该不实信息被大量转发,造成恶劣影响。
  以上事实有1、周某的询问笔录;2、周某的抖音主页截图;3、周某在抖音发布的不实信息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