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997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现住湖南省东安县大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唐XX因殴打他人于2023年7月18日被天心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2025年08月04月03时许,在长沙市天心区XXX路XXXX门口外的人行道上,违法行为人唐XX与受害人黄XX发生纠纷,后违法行为人唐XX上前将黄XX推倒,后唐XX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黄XX,导致黄XX头部、口唇、颈部、腕关节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XX的陈述、受害人黄XX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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