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龙)决字[2025]第072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水西*******,现住武冈市水西门街道*******。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下午15时许,刘**在邻居刘昌学老房子(武冈市水西门街道办事处桃花村24组,刘昌学母亲居住)与刘昌学母亲聊天时,刘昌学到老房子时看到刘**在他家,刘昌学就要求刘**不要在他家玩并要求刘**离开,刘**觉得刘昌学看不起他不愿意离开,双方发生争执,而后刘**用手推了刘昌学一下将刘昌学推至墙边,刘昌学见状试图还手去打刘**但是没有打到,刘**就用手打了刘昌学两耳光,过了一下刘昌学的老婆聂桂秀赶到,聂桂秀赶到后认为刘**打了刘昌学,聂桂秀遂与刘**发生争吵,刘**与聂桂秀吵了几句之后心里烦就动手殴打聂桂秀,刘**用手揪住聂桂秀的头发将聂桂秀拽倒在地,而后用手打了聂桂秀的头部几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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